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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2015-04-16 17:44  

淮住金〔2015〕14号

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新集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公积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力度,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淮南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具体情况执行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关于低门槛缴存职工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10%的缴存职工,即低门槛缴存职工,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办理:

(1)单位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3年;

(2)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

(3)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关于住房面积和贷款次数。取消购房贷款面积限制和贷款次数限制。职工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关于二手房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依据房龄来确定:1--5年不低于30%,6--10年不低于40%,11--15年不低于50%,15年以上不低于60%;房屋价值依据应纳契税标准来认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5、关于住房装修贷款。在房屋产权证办结两年内,有充足抵押物的,可申请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每平米最高800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米;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上住房装修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规定抵押值。

6、关于异地购房贷款。本市缴存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名下坐落于我市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若不能落实抵押物的,可采用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联名保证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贷款项直接转入房屋开发公司账户或当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7、关于职工个人信用问题。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记录在近3年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8、关于贷款委托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其他产权共有人及共同还款人应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如相关权利人不能到场而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9、关于公积金贷款还款要求。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所有债务月支出,不能超过管理中心认可的其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在商贷还款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所有债务支出超过管理中心认可的其家庭收入50%的,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贷款受理后,须办理委托划转还贷手续。

10、关于职工家庭收入的认定。以借款人(含配偶)的工资性收入来计算家庭收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连续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1、关于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部分提前还款每次不少于2万元(以万元取整),借款期内可三次申请,最后一次需一次性还清。在办理部分提前还款的同时,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申请1次办理改变还款金额或缩短年限。

12、关于公积金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不予变动。

13、关于住房毛坯房装修提取。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属于毛坯房且建筑面积在144M2以下的,于2013年4月1日以后办结房产证的,可在2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仅限于一套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800元/M2。提取要件参照本市购房提取要件办理。

14、关于租赁住房提取。职工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时,经公积金系统查询1年内有购房或还贷提取公积金记录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

15、关于购买二手房提取。职工购买的二手住房,1年内房屋频繁过户超过2次(含2次),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16、关于异地购房提取。我市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参照本市购房提取提供要件外,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或购房发票和缴纳房款的银行票据。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异地购房提取证明。

17、关于骗取、套取公积金。职工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责令职工所在单位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同时对其公积金账户冻结,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造假提取和贷款的,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18、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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